解读央行新规:POS 一机一户落地,个人码收款受限

征求意见一年零四个月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定》)正式发布,这将是影响支付行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文件。POS 终端和条码支付业务的发展逻辑已经完全改变。

严格个人代码收集管理的三个方向

对于二维码支付,新规定的影响不低于 2017 年底发布的 296 号文件《二维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96 号文件侧重于用户端,而新规则侧重于商户端。

对于条形码支付,新法规的主要要求是:

1. 限制个人静态采集条码用于远程非面对面采集。

2. 与业务活动相关的收款服务不得通过单独的收款条形码进行。

3. 制定收集条码分类管理制度,区分个人代码和特殊商户代码。

这三项条款的实施将对整个移动支付收购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限制个人代码远程非面对面收集。

从央行的反应来看,个人静态托收代码对非面对面托收的限制主要是由于“流动点”造成的巨大洗钱风险。如果用户确实需要非面对面远程采集,收单机构需要将其添加到白名单中,并“仔细确定白名单的访问条件和规模、单个静态采集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时间和交易限制。”

未来,个人收藏代码将不再具有一次性打印和终身收藏的特点。如果它成为一个动态收集代码并超过某个收集时间,则需要重新生成它。这一举措对微信商业群产生了巨大影响,微信商业群很可能成为白名单的焦点。在登记过程中,税务问题也得到了解决。

第二条个人代码不得用于收集商业活动。

商业代码收集中存在费率问题,个人代码收集没有费率。微信和支付宝采用现金收款机制。许多个体经营者在收到资金后不会以现金形式兑现,而是将资金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从而使资金完全进入支付巨额人头的体系。新规定实施后,个人代码的收集受到限制,这将极大地影响支付巨头的系统资本留存能力。

在税收方面,个人代码征收不包括在运营资金中,涉嫌“逃税”。以前,通过个人征收代码逃税的案例很多。
此外,这可能是聚合付款人的一个重大利益。未来,许多商户的个人代码将被商户收款代码取代。

支付宝和微信都有商户收据代码,可以通过个人代码升级。未来,微信和支付宝将引导用户将个人代码升级为商户收据,尽可能消除收款限制。此前,微信支付要求服务提供商在 2019 年 4 月“重新认证”特殊商户,据说微信希望接触更多商户。

但是,新规定对特殊商户有验证要求。如果提供商户收款代码,则“参照特殊商户相关管理规定”,“营业场所固定的实体特约商户,应当当场当面核实。对于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原则上采用人工或智能客服同步视频方式进行验证。”

收单是一个重服务行业,没有微信、支付宝等巨头可以通过互联网完全覆盖,需要帮助服务商群体帮助他们完成。笔者判断,新规实施后,支付巨头将加快利润向服务商集团的转移,将服务型特约商户转移到服务商进行对接,剩下的微商群将由巨人通过专用系统直接服务。

第三条区分个人代码和商户代码。

在草案阶段,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将根据个人、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类型制定相应的规则

也许央行意识到自律组织很难单独完成这项任务,因此在正式草案中,它变成了“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它应该制定一个收款条形码分类管理系统,以区分个人代码和商户代码。在我看来,这应该是微信、支付宝、云闪支付等的直接责任。这是一个统一的系统,还是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特色,还有待观察。

终端监管,看一机一户大商户

虽然与征求意见相比,新规定增加了条码支付的相关监管内容,但银行卡终端仍然是合规监管的重点,并将增加多种规则和标准。

一是严格执行“一机一户”。

新规定要求“一个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一个受理终端序列号”,“一个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一个特约商户”。在生产和网络接入环节, 这两个限制堵住了一机多户, 一机多码问题的源头。它对提款业务有很大影响。

此外,新条例还要求相关机构针对不同问题制定规则、标准和机制。

1.POS 生产环节。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制造商评估管理机制。

2. 交易信息管理。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分类分级管理规则,主要处理数据安全问题。

3. 消息管理。新规定要求结算机构建立会员机构信息传递行为评估机制,对交易信息的遗漏、错报和篡改行为进行处罚。该机制可防止收单机构从消息底部套现。

4. 终端位置检测。清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的共同监督标准和规则

此外,“大商人”的玩法也有限。

在征求意见方面,,“由于大型超市、综合便捷支付等特约商户的业务需求,收单机构可以在终端序列号与特约商户代码之间建立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关系,并将对应关系提交清算机构进行白名单管理。”

在新规定中,没有相关说明,也没有所谓的白名单。也许监管者已经意识到,大商户模式很容易滋生违规行为,而这种形式已经被完全废除。

然而,新规定和征求意见都保留了“收单机构应审查特约商户与非同名账户持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资金管理关系,如连锁经营和同一品牌的集团管理”。

“大商家”模式未来的监管方向还有待观察。

值得注意的几点

1. 终端定位要求的变化。

征询意见时,银行卡终端和条码支付终端均需具备定位功能。但在新规定中,对于没有定位功能的设备,增加了“收单机构应确保其用于固定营业场所和特殊商户合法合规用途”的要求,以放宽定位要求。

2. 条码支付终端管理规则。

新规定要求, 对于具有收集多条支付信息, 参与发起支付指令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结算机构和收单机构应当参照银行卡受理终端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未来,微信和支付宝的条形码支付终端可能还需要通过更严格的测试要求。即使条形码支付终端也指银行卡接收终端,要求在线交易可以成为一个相对较大的变量。

3.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职责的变更。

在咨询过程中,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相对“忙碌”。直接参与区分个人代码和商户代码,制定特殊商户巡查操作指南,提交本通知的实施计划和进度。

在新规定中,区分了个人代码和商户代码,制定了针对特殊商户的检查操作指南,并取消了检查。新增“同一交易由不同结算机构办理的,结算机构可自行协商或与支付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交易信息关联查询机制”

新规定结束时,要求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按照本通知要求,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自律规则。”

总的来说,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直接责任已经被取消,更希望它能在新规定的框架内进行监管补充。